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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联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1236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2400左右

同一违法行为是否会同时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二者有何关联?本文来讲讲。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相对明确

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本质是轻违法行为与重违法行为的区别,即犯罪与否的区别。

在我国,大多数犯罪都有较为明确的立案处罚标准,参见《刑事立案标准》一文。对于绝大多数重违法行为(犯罪)所对应的轻违法行为,基本上都有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内的各类行政管理规定予以规范。罪与非罪之间是一条红线,一旦违法行为越过这条红线,自然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而不仅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行政处罚是刑事处罚的下位替代

从制度设计来看,行政处罚实际上是在为无法进行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兜底、补充。也就是说,对于不适合进行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处罚予以惩治、规范,进而减少、避免“法律漏洞”的存在。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三、同一违法行为是否会同时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一)多数情况下,同一违法行为不会同时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从案件处理流程来看,大多数情况下,对某一违法行为,要么直接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要么先按行政案件立案处理,若后续经调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则转为刑事案件继续处理。对于后者,一般是在该案的行政调查阶段转为刑事案件继续处理,即不会产生行政处罚结果,少有会在行政处罚结束后再进行刑事立案处理,或者是在刑事处罚结束后再进入行政处罚流程。

当然,实践中也可能由于办案机关的原因对原本只需要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后案件才进入刑事案件流程,这种情况下法律通过允许行政拘留折抵刑期、罚款折抵罚金的方式进行补救,从而消除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影响。

这类情况实际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更多表现为一种实践做法。与之关联密切的法学观点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即避免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评价、重复处罚。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一些情况下,同一违法行为会同时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的种类和范围等方面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当仅进行刑事处罚无法满足惩治目的时,就可能会借助行政处罚进行补充。

1、刑事处罚种类的限制

由于刑事处罚的种类主要局限在人身自由和金钱的处罚上,不同于行政处罚还能进行吊销许可证件等类型的处罚,因此,当对某一违法行为仅进行人身自由和金钱方面的处罚无法满足惩治目的时,就可能会同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处罚范围的限制

由于刑事处罚所处罚的是重违法行为(犯罪),且同一犯罪罪名所能评价、吸收的行为有明确限制,这意味着,当一案件中出现两个具体违法行为(如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仅能以犯罪评价其中一个行为(如危险驾驶罪仅能评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能评价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那么只能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对另一行为进行惩治。

当然,这种情况尽管是由于同一起案件同时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却难以表述为是“同一违法行为”引起的,因为该案件已经分为两个具体违法行为进行评价。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2.《刑法》(2023年修正)

3.《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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