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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6日|分类:暴力犯罪 |373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2800左右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情节,根据是否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可以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类。法定量刑情节详见《刑法中的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一文,那酌定量刑情节又是什么?有哪些?本文来讲讲。

一、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本质上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定量刑情节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具体情节没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可能在其他规定中体现,也可以仅凭裁判文书中的说理。

②没有明确的适用意见,是否适用由法院自由裁量。

③对量刑的影响一般只起到从轻和从重的影响,不会变化量刑档次。

《刑法》(2023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通常仍表现在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等方面。不同犯罪中同一酌定量刑情节的影响并不相同,一方面原因是这些情节本身根据刑法等规定可能直接影响定罪或量刑档次,另一方面原因是法院对于不同犯罪所侧重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也不相同。因此,酌定量刑情节的影响应当在确定罪名的基础上进行考虑。以下仅列出较为常见的一些情节。

(一)从轻类

1、认罪认罚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八)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2、退赃、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3、赔偿、谅解、和解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十一)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十二)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羁押表现良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十三)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5、犯罪对象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6、被害人存在过错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

二、(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7、初犯、偶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第十条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二)从重类

1、有前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十六)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2、犯罪对象为弱势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十七)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灾害期间故意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十八)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公职人员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刑法》(2023年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4.《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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