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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写的十年,法院判的五年,最终关了三年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474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2200左右

刑法写的十年,法院判的五年,最终关了三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里涉及到法定刑、基准刑、宣告刑、执行刑的相关概念。本文来讲讲。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提到的法定刑、基准刑、宣告刑、执行刑,尽管一些法条中会直接使用这些概念,但尚未有法条进行明确的定义,尽管未有明确的定义,但在使用与理解上基本一致,不会有争议。

一、法定刑

通俗理解,“法定刑”就是刑法中载明的刑罚。一个罪名可能存在多个法定刑。如诈骗罪有三个档次,则每个档次分别对应着一个法定刑:

①数额较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基准刑

非法律专业人士,基本不会清楚“基准刑”的存在,因为它不像法定刑或宣告刑一样,会写在刑法上或判决书上,它只是一个计算过程中的量。

简单理解,基准刑=量刑起点+刑罚量。其中,量刑起点在法定刑内确定,而刑罚量则根据量刑情节以外的犯罪事实进行确定。

基准刑的特点在于,在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只要有明确的量刑指导意见等依据,不会太大的变化幅度,如同房子只进行装修中的硬装部分。相比之下,宣告刑就是在硬装之上还进行了软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十二)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宣告刑

“宣告刑”最好理解,通俗讲就是法院最终对某人所犯某罪宣告的刑罚。如法院判决书载明“判决如下: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便是宣告刑。

宣告刑=基准刑+量刑情节(如自首、未成年人、累犯等)+综合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具有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如自首、从犯),可能会出现宣告刑低于法定刑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刑法写的十年,法院判的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四、执行刑

“执行刑”,也就是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刑罚。在宣告刑的基础上,可能由于数罪并罚、减刑、假释等原因导致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刑罚少于宣告刑,从而出现“法院判的五年,最终服刑三年”的情况。

《刑法》(2023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相关依据:

1.《刑法》(2023年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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