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行外普法 | 文章字数 | 3100左右 |
什么情况下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本文来讲讲。
一、不是犯罪
1、不满足犯罪的法定最低门槛
“犯罪的法定最低门槛”约等于“立案追诉标准”,详见《刑事立案标准》一文。以诈骗罪为例,要求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应当在该地区的“数额较大”标准之上,如广东省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为6000元以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上述标准之下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
2、不满足犯罪的主观要求
按行为人主观想法划分,犯罪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法罪名中大部分为故意犯罪(如盗窃罪),少部分为过失犯罪(如失火罪)。
不同于故意犯罪,过失导致的犯罪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不小心把别人的东西当成自己的东西拿走了,由于刑法中没有过失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所以这类情况不构成盗窃罪。因此,过失实施的犯罪行为,若无刑法的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
当然,故意也分为自己承认的故意和法律推定的故意,并不是自己一口咬定不知情就不构成犯罪。
此外,一些行为的实施、结果的发生并非基于自身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这类情况一般称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同样不构成犯罪。
《刑法》(2023年修正)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实际上与第一点“不满足犯罪的法定最低门槛”相似,但鉴于并非所有罪名都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而这一内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值得单独列出。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不负刑事责任
“不是犯罪”与“不负刑事责任”有何区别?笔者区别时主要依据两点:一是法条原文的表述;二是将主观想法与客观行为作为认定犯罪的基本要件,因此将其他情形列入“不负刑事责任”范畴。从法律后果来看,二者的区别并不大。
1、特殊的年龄段
不满十二周岁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不满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条件,不负刑事责任;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外的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情况,尽管不负刑事责任,但可能需要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2023年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第五款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特殊的精神状态
《刑法》(2023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正当防卫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5、其他
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问题,详见《逃多久不用被抓?》一文。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三、免除处罚
“不负刑事责任”与“免除处罚”与有何区别?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都不用受到刑事处罚,但前者可能发生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的各个阶段,且不会被认定是犯罪,而后者则是在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认定有罪的基础上免除的刑事处罚。
1、聋哑人或盲人
《刑法》(2023年修正)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防卫过当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避险过当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仅预备犯罪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刑法》(2023年修正)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
3.《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