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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权利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6日|分类:行政 |247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2200左右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有何权利?本文来讲讲。

一、知情权

知情权,是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

1、处罚法律依据的可知性

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就已经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开渠道知悉该规定的相关内容。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五条第三款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处罚前对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知情权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对最终处罚决定的知情权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二、申请回避权

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在各类法定程序中的基本权利。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三、陈述、申辩权

简单理解,陈述,即对案件事实和自己行为的客观说明与介绍;申辩,即对自己行为的理由申诉与辩解。

陈述、申辩权,是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核心权利。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四、要求听证权

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其他情况,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亲自参加、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辩和质证。

听证的组织,意味着行政机关对本案的重视,是当事人维权的希望。要求听证的权利,是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维权的底牌。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五、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权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有权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赔偿权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2. 《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3.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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