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行外普法 | 文章字数 | 2700左右 |
“霸王条款”是什么?是否合法?有哪些?本文来讲讲。
一、什么是“霸王条款”
法律上并没有“霸王条款”的定义,其通常指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些内容依法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什么是格式条款?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常见的“霸王条款”
1、“概不退换”、“概不赔偿”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
第九条 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2、“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3、限制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允许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
第九条 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4、限制消费者的维权方式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
第九条 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5、其他
如“禁止自带酒水”(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最低消费多少元”(强迫消费)、“最高赔偿多少元”(减轻经营者责任)。
《电子商务法》(2019年实施)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实施)
第十七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2.《民法典》(2021年实施)
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
6.《电子商务法》(2019年实施)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