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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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6日|分类:广告宣传 |1184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1300左右

“捆绑销售”是什么、是否合法?本文来讲讲。

一、“捆绑销售”——搭售

我们通常所说的“捆绑销售”,在法律上一般表述为“搭售”,也就是将两种以上的商品/服务捆绑起来定价和销售的一种销售手段。

在不侵犯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经营者可以进行搭售。这意味着,经营者在进行搭售时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销售的所有商品/服务的具体情况,并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以搭售方式进行购买,还是选择单独购买其中某项商品/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二、搭售时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实施)

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三、搭售时电商经营者不得将搭售作为默认选项

《电子商务法》(2019年实施)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四、“自动续费”本质上也是一种搭售方式

1、“自动续费”前经营者同样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既包括一开始选择“自动续费”前的提醒,也包括后续自动续费时扣费前的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实施)

第十条第二款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2、“自动续费”期间消费者可以随时取消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二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实施)

3.《电子商务法》(2019年实施)

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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