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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三无产品”能否退赔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2日|分类:电信通讯 |2093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3500左右

什么是“三无产品”?买到“三无产品”能否“退一赔三”、“退一赔十”?本文来讲讲。

一、什么是“三无产品”

“三无产品”一词并非来自法条,没有明确定义。有说“三无”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厂家,有说“三无”指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产品卫生许可证编码。

据此,为方便本文讨论,本文将“三无产品”总结为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如下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或相关标准(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强制要求必须具备的标识、标签、标志、标注或说明的产品,而非局限于某“三无”。

《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二、买到“三无产品”能否“退一赔三”

从现有规定来看,尽管法律规定了经营者具有真实全面提供产品/商品相关信息的义务,但并未直接规定与“三无产品”挂钩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买到“三无产品”后能否要求经营者承担退款、赔偿损失、额外赔偿等法律责任,主要还是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商家的承诺(有无欺诈)以及产品质量本身是否达标。

尽管“三无产品”很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尽管经营者销售“三无产品”时更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如故意撕毁、遮挡产品原有标识等,但两者之间始终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买到“三无食品”能否“退一赔十”

《“退一赔十”》的法定情形,本文不再赘述。

大多数情况下,食品药品是否“三无”、是否缺乏相关标准要求具备的标识、标签、标志、标注或说明等内容,销售者、使用者是容易判断和认知的,容易被推断为“明知”。

因此,消费者购买到“三无食品”、“三无药品”能否主张“退一赔十”,关键在于购买的食品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的药品是否属于假药劣药。

1、“三无食品”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如果“三无食品”中的“三无”属于缺乏食品安全标准中强制要求的标识、标签、标志、标注或说明,如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预包装食品未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何为预包装食品、何为散装食品?二者相对存在,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统一包装定量销售,后者则可以散装不定量销售。

《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4 标示内容

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

6 销售

6.8 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2、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食品”也可能不用“退一赔十”

若“三无食品”缺少的标签、说明书属于存在瑕疵,尽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也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这种情况下也无需“退一赔十”。

《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

第八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

(二)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三)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四)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示贮存条件;

(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四、买到“三无药品”能否“退一赔十”

1、“三无药品”是否属于假药、劣药

如果“三无药品”的“三无”属于缺乏药品标准中强制要求的标识、标签、标志、标注或说明,如“未标明有效期”、“未注明产品批号”,那便属于劣药,但与是否属于假药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九十八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2、未经认定为“劣药”的“三无药品”也可能不用“退一赔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

第十一条 购买者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抗辩不应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予支持: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销售少量药品行为,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

(二)根据民间传统配方制售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药品行为。

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行政机关、药品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明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3.《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

7.《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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