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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中的“一方所在地”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9日|分类:电信通讯 |597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1000左右

在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时,经常会提到“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概念,具体是什么意思?本文来讲讲。

一、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首先应当明确,法律条文中并没有直接使用“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概念,这里的“所在地”实际上对应着法条中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两种情形。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什么是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户籍所在地就是户口簿上的地址,要提供户口簿或公安的户籍查询结果加以证明;如果身份证上的地址与户口簿一致,法院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只提供身份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就是营业执照上的地址,要提供营业执照或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加以证明。

三、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一般要提供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加以证明。

四、一方所在地变更对管辖权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也就是说,一方如果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变更所在地的,应当以变更后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变更所在地的,则不会影响管辖法院的确定,法院可以继续审理该案件。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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