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行外普法 | 文章字数 | 2800左右 |
微信,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替代的沟通工具。那么在民事案件中,微信上的数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如何提交这些证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什么?有多大作用?本文来讲讲。
注:由于微信的功能可能随时间更新迭代,在参考关于微信功能的描述时请注意本文的发布时间。
一、微信上的数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诸如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均属于微信上的数据。从民事诉讼法的定义来看,微信上的数据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自然也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如何提交微信上的数据作为证据
1、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可以通过截图、录屏的形式提供,如果聊天内容较多,涉及语音、图片、视频等内容,一般建议录屏,具体形式根据法官的要求确定。有些法官可能还会同时要求提供聊天文本内容,即将聊天记录中的所有对话以文字形式呈现。
但不管采取哪种形式,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展示聊天双方的微信主页及微信号;
②展示聊天记录的具体时间;
③展示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聊天记录;
④展示的聊天记录应当连续完整。
2、交易记录
微信上的交易记录要想作为证据提供,一般要提供带有“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章的电子凭证。
这类电子凭证,有多种生成方式,如:
打印与某个微信号的单笔转账记录:“微信——我——服务——钱包——账单——找到该笔转账——申请转账电子凭证——申请——输入对方完整姓名——提交申请”。(注:扫付款码交易的方式无法通过此方式打印)
打印与某个微信号在某段时间内的交易流水:“微信——我——服务——钱包——账单——其中的一笔交易——查看往来转账——导出凭证——起始时间——结束时间——申请”。
打印本微信号在某段时间的所有交易流水:“微信——我——服务——钱包——账单——常见问题——下载账单——用做证明材料——自定义时间——起始时间——结束时间——下一步——输入邮箱地址——确认邮箱——输入本微信号身份信息——下一步——输入支付密码——确定”。
3、提供原件
不管是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还是微信上的其他数据,提供这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同样需要提供证据原件给其他当事人和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核对。这里的原件,指的就是带有这些微信数据的手机等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三、微信上的证据能够证明什么
1、账号主体
微信的账号,是不可重复的“微信号”(目前允许一年修改一次),而非可随意修改可重复的“微信名字”。微信号,目前仅自己账号及其好友账号可以查看(删除微信好友就看不到了),显示在该微信账号的主页。
只有把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微信上的证据与微信号相关联,这些证据才能发挥作用。但是,微信号并不是身份证号码,我们无法仅凭微信号起诉某个人,或者证明微信上的证据与某个人的关联性。
如何通过微信号确定对方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①对方的微信号进行过实名认证;
②由法院凭职权或由律师凭调查令进行调查。
当然,如果对方只是微信号的使用者,而非所有者,也就是说,可能是跟别人借用的微信号等情况,我们也将面临诸多诉讼问题,甚至最终难以成功维权。
2、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多样,但能够证明的内容归根到底可以分为两类:
①聊天双方关于某件事的约定(视为书面合同)以及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例如,甲说:我借你2万元,年利率10%,一年后连本带息还我;乙说:好的。(可以初步判断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②聊天一方自认已经发生的事实。
例如;甲说:你目前还欠我多少借款;乙说:我还欠你2万元本金未还。
3、交易记录
正如上文提到,作为证据使用的微信交易记录具体表现为电子交易凭证。但是,每种电子凭证能够展示、证明的内容并不一致。
与某个微信号的单笔转账记录:展示己方的真实姓名和微信号、对方的真实姓名和部分微信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转账说明等。
与某个微信号在某段时间内的交易流水:展示己方的真实姓名和微信号、对方的部分微信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金额、转账说明等;但无法展示对方的真实姓名。
本微信号在某段时间的所有交易流水:展示己方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微信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金额、交易对方(默认为对方微信名字,会显示己方的备注内容)等;无法展示对方的真实姓名或微信号。
不管是哪种电子凭证,我们应当明白,仅凭交易记录无法确定收付款双方的法律关系和款项性质,仍需结合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四、微信上的证据有多大作用
微信上的证据,特别是微信聊天记录,经常存在以下问题:
①容易丢失、且难以找回;
②容易被篡改(删除于己不利部分);
③表达模糊,容易产生歧义;
④采用微信聊天、电话、语音通话等多种沟通方式,导致内容割裂不连续、关键内容没有保留,无法还原完整事实。
法律明确规定:不管是何证据,都必须由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存有疑点的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微信上的证据因存在上述问题而被法院认定为“存有疑点”,自然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进而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重要的事情,可以在微信上和别人协商沟通,但如果确定下来,请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或协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难以维权。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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