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行外普法 | 文章字数 | 1900左右 |
签个名就要承担保证责任吗?没有这么简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满足什么要求?本文来讲讲。
注:保证人属于担保人的一种,保证责任属于担保责任的一种,本文不再解释和区分,具体可见《担保》一文。
一、保证人应当签署保证合同
1、签什么
保证合同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有两种:一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二是附带在主债权债务合同(如借条)中的保证条款。
笔者认为,保证合同上至少应当具备债务人与保证人的身份信息、债务的种类和数额的内容。若缺乏上述内容,无法适用法律规定进行明确,会直接导致保证合同无法成立。
2、和谁签
保证合同一般要求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共同签署;法律也允许保证人单方签署,但要求书面送达债权人且其没有异议。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怎么签
要求保证人(自然人)在保证合同上的“保证人处”签署本人的姓名,捺印不是必须的,但有捺印的话可以减少争议。
参考民间借贷相关的司法解释,如若某人仅在保证合同上签名,没有在“保证人处”签名,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其他事实均不能推定其保证人身份的,无法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合同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进行“特定行为”
1、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如何确定?已经约定清楚的自然按约定内容确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见《保证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文,不再赘述。
2、“特定行为”
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进行区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可见《保证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文,不再赘述。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约定一般保证的,要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且没有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
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要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请求”,既包括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包括直接向保证人追讨债务等其他形式。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1、诉讼时效届满前
由于保证债务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债权人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尚未起算的情况,因此,此处的“诉讼时效届满前”包括“诉讼时效内”和“诉讼时效起算前”两种情况。
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这个问题相对复杂,具体可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文。
2、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同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一样,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使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才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也应当主动提起诉讼时效过期的抗辩。
如果债权人直接在保证期间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会同时满足本点与上一点要求。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 其他
正如文章一开始所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简单,既非“签个名就行”,也非只有上述三个要求,还会受到以下方面的影响,这里不作展开:
①主债权债务合同是否有效;
②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③债权人是否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民法典》(2021年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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