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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9日|分类:抵押担保 |240人看过


文章类型业内交流文章字数2500左右

一、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本文所称“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指的是债权人请求法院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问题,笔者已经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过期怎么办》两篇文章中做了简单介绍。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本质上还是诉讼时效,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一切规定,包括期限、起算时间、最长保护期、时效中断、时效中止等。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确定,经常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讨论:

1、起算时间的确定;

2、保证期间的影响。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

1、起算时间

在目前已经失效的担保法解释中作出下述明确规定,可以直接确定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但在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相关规定。

笔者以为,立法者认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已经涵盖了下述规定,出于精简法条的目的将其删除,即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仍然可以参照下述规定进行确定。

(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第三十四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保证期间的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的理解,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仅可能在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与此同时,保证期间失去作用,不再影响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超出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自始不计算、不发生作用。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

1、起算时间

根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笔者认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后开始起算:

①保证期间开始起算;

②债权人确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下述情形最先出现的时间,即为债权人确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间:

①债务人存在某些法定情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且债权人举证证明的,即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

②债权人向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无果(两种情形,见下述法释【2020】28号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即为债权人确定执行无果之日。

显然,在债权人确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自始不计算、不发生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第二十八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笔者注:即2021年修正版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保证期间的影响

根据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不管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均只能与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一致或在此之后,而不能在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之前。

与连带责任保证不同,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可以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且没有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的,保证期间失去作用,诉讼时效不受影响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的,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不受影响。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超出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自始不计算、不发生作用。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第三十一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民法典》(2021年实施)

2.(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4.《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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