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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利贷”?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1023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3700左右

什么是“高利贷”?放“高利贷”是否违法、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本文来讲讲。

一、什么是“高利贷”

“高利贷”,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指利率高于法律保护上限的贷款。由于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利率的法律保护上限并不相同,高利贷的含义也随之不同。

1、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

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保护上限,在一开始,一般按“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过36%的不受法律保护,在24%至36%之间已还的利息受法律保护、未还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处理。

由于这个时期的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利率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也有人认为利率保护上限为年利率36%,并以此对民间借贷的高利贷进行不同的定义,对此笔者持前者的观点。但这也只是说法的不同,在法律的理解上还是与上述一致。

后来由于法律的修改,利率保护上限确定为四倍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四倍一年期LPR,数据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在年利率14%左右。

超过相应利率保护上限的民间借贷,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如何正确判断相应的利率保护上限?可参见下表。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其他利率问题,可见《民间借贷的“利率”》一文。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借贷合同成立时间计息期间利率保护上限
2020年8月20日前不考虑自合同成立至还款之日年24%
2020年8月20日及之后2020年8月20日前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年24%
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款之日起诉时四倍一年期LPR
2020年8月20日及之后自合同成立至还款之日合同成立时四倍一年期LP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金融贷款的“高利贷”

民间借贷和金融贷款,在民事案件中分别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金融贷款的利率保护上限,一贯为年利率24%,不受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的修改而变化。超过该标准的金融贷款,属于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

2.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3、刑事法律中的高利贷

在刑事法律中,可能涉及高利贷的罪名有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

在高利转贷罪中,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高利”的定义。

在非法经营罪中,一般直接使用“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的表述,尽管没有直接使用“高利贷”的概念,但一般将其认定为刑事法律中高利贷的含义。

二、放“高利贷”是否违法、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放“高利贷”违法,毋庸置疑。但是,违的是什么法?许多人说不清楚。

实际上,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单纯放高利贷的行为仅违反民事法律,会产生超过标准的利息请求不受法律保护、不被法院支持的法律后果,但不违反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也就是说,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但是,如果通过套取金融贷款来作为发放高利贷的资金,则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

第二十一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如果在发放高利贷的同时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行为,则属于非法放贷,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严重者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

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实施)

第四十四条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

5.《民法典》(2021年实施)

6.《刑法》(2020年修正)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

9.《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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