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行外普法 | 文章字数 | 1600左右 |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遭受了损失,如何索赔、维权流程是怎么样的?本文来简单讲讲。
一、事故发生
(一)没有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人可能会因为损失较小而放弃报警、选择私了。在损失确定且较小的情况下,我们鼓励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因为这样可以极大减少后续的琐事。
但我们应当同时明白以下两点:
1、私了的话很难再以发生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2、若对私了结果不满,想在事后报警以得到交警部门的处理乃至向法院起诉,一般需要自行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对方的过错。
(二)现场没有报警,事后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在撤离现场后再进行报警,交警部门可能会因为缺乏充分证据证实事故真实存在而拒绝受理。
在交警部门拒绝受理后,我们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利、索要赔偿,但仍然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都无法受案处理的案件,到了法院也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修订)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现场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在事故现场进行报警,交警部门应当依法出警、受案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修订)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二、交警处理
从维权的角度来看,发生事故后交警受案处理的作用主要有两点:
1、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调查并载明发生事故的各方当事人、保险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分析、各方过错及责任等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成为日后保险理赔和向法院起诉维权的重要证据。对认定结果不服如何维权?《交通事故报警之后》这篇文章提到过。
2、进行赔偿调解,调解只能在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应当注意,如若需要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解也需在保险公司的参与下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三、法院审理
若各方无法私了或达成调解,受害方最终只能向法院起诉维权、索要赔偿,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裁判。
若各方已经私了或达成调解,但结果没有经过司法确认,其中一方对结果不满的(如觉得赔多了、赔少了或没有实际履行等),仍然只能向法院起诉维权,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裁判。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一般应当在交警依法作出处理(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拒绝受理案件)后才向法院起诉维权。
四、保险理赔或法院执行
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确定由哪方赔偿的,原告方可以自行按判决结果向他们索赔。如果赔偿方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进入理赔程序,基本能拿到赔偿款,只是时间长短问题;如果赔偿方并非保险公司,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仍拒绝赔偿的,原告方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否拿到赔偿款取决于赔偿方的赔偿意愿和执行结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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