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行外普法 | 文章字数 | 2400左右 |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实际上是两个概念,二者有何不同?本文来讲讲。
一、责任认定机关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机关是公安交警部门,体现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而民事侵权责任一般由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认定,体现于裁判文书上。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
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只能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什么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法律没有明确解释,一般包括参与到交通事故中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认定的民事侵权责任主体,既包括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即交通事故当事人), 也包括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但未直接参与到交通事故中的其他主体。
如车辆所有人,若因将车辆借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也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由于未直接参与到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不会将其列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三、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
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交警部门认定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其中,若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则要承担全部责任。
从实践来看,有些地方的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认为只要当事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就可据此认定其存在一定的过错与责任,而不考虑该交通违法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骑自行车在绿灯时过人行横道,若被车辆撞倒,交警部门可能以骑自行车一方没有按法律规定下车推行作为理由认定其存在一定的事故责任,而不论当事人下车推行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修订)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而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各方的民事侵权责任时,一般按照过错原则进行确定,也就是说,只要某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里的过错,包括法律已经列明的一些情形,如上文提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情形,也包括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的过错情形,这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有何作用
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否则法院会将其作为认定各方所需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如若不存在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以外的民事侵权责任主体,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基本就等同于法院可能认定的民事侵权责任。
而法院认定的民事侵权责任,将成为最终确定各方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对结果不服怎么办
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各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不服的,只能在期限内依法向交警部门或其上级部门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修订)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对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文书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民事侵权责任不服的,即是对该裁判结果的不服,只能在期限内依法向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2.《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修订)
5.《民法典》(2021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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