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行外普法 | 文章字数 | 2000左右 |
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本文来讲讲。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侵权主体基本等同于赔偿主体,只要承担侵权责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并非如此。
在《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一文中,笔者对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进行区分,指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很大程度上影响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而民事侵权责任则很大程度上影响赔偿责任的确定。
那么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对除事故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外的影响赔偿责任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交强险的特殊规定
交通事故案件中,造成他人损失的,先由本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只要不存在拒赔的情形,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则直接由交强险公司承担,不需要再根据事故责任或侵权责任分配给其他当事人。
但是,如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出现交强险公司依法拒赔的情形,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则直接由车辆驾驶人和所有人承担,同样的,不需要再根据事故责任或侵权责任分配给其他当事人。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商业三者险公司直接参与案件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案件中,除了交强险公司应当参加诉讼外,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商业三者险公司也可以直接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一般由各方当事人按责任比例进行自行承担,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一方若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则可以由商业三者险公司代替其在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机动车赔偿责任的特殊规定
目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全国层面的法律规范中,仅明确了交通事故中可能存在的事故责任类型,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而各类事故责任对应的赔偿责任比例仅出现在地方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或司法文件中,以广东省为例,下图摘自《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
可以看出,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相同的事故责任的前提下,会因其他事故当事人交通方式的不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而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
这主要基于法律对弱势群体(行人、非机动车)特殊保护的原则,各地的做法一般是增加机动车一方10%的赔偿责任,相应的则减少了行人、非机动车一方10%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一方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无责)的情况下,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四、无偿载客的特殊规定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方面,如何将各方的侵权责任换算为各方的赔偿责任比例,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诸如上述法律规定的增加或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具体的增加或减轻比例也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在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时,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民法典》(2021年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3.《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
4.《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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