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行外普法 | 文章字数 | 2500左右 |
“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什么?有什么用?本文来讲讲。
一、“交强险”是什么
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称呼来解读什么是“交强险”:
1、“机动车”:只有机动车才需要投保交强险。
2、“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是交强险的理赔前提。
3、“(第三者)责任”:只有被保险人造成了第三者(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损失,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才是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车上的人员受到的损失是无法通过本车的交强险获得赔偿的。
4、“强制”:国家强制要求每辆上路的机动车都要投保交强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交强险”有什么用
保险最大的作用自然就是赔钱,关于交强险特殊的赔偿顺序,笔者已经在《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一文进行讲述,此处主要介绍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也就是搞清楚交强险能赔多少钱的问题。
根据规定,自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统一按以下赔偿限额:
| 类型 | 有责 | 无责 |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 180000元 | 18000元 |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 18000元 | 1800元 |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 2000元 | 100元 |
| 合计 | 200000元 | 19900元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年9月9日)
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
三、新方案实行时间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可以看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三种类型,不同类型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赔偿项目,对此目前没有全国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部分项目可能存在地方差异和司法实践差异。以下摘出交强险条款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
《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
附件一 备注二、赔偿项目与交强险分项的对应关系:
1、误工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就医交通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对应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分项;
2、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对应交强险中的医疗费分项;
3、车辆维修、物品损失、车辆重置等直接财产损失以及评估费对应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分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年)
第八条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三、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后果
1、车辆无法进行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
2、可能被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
3、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需要自行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
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年9月9日)
4.《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年)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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