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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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250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2000左右

劳动合同应当什么时候签?怎么签?不签有何后果?本文来讲讲。

一、什么时候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是用工之前,也可以是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若在用工一个月后用人单位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便属于违反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应当怎么签

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劳动者应当怎么看劳动合同(详见《劳动合同怎么看》一文)

3、劳动合同应当怎么签

劳动合同要经过用人单位加盖印章、劳动者签字,才算正式签订,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正式签订后依法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为了规避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又不让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而在一些情况下掌握主动,用人单位经常采取以下做法:

①在劳动者签完劳动合同后直接收走,不给劳动者应当持有的那一份。

②给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仅有其自己的签字而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

上述两种情况,都会给劳动者在发生纠纷后依法维权造成麻烦。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人社局可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实际上不痛不痒,起不到惩戒作用。

2、若因此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与损害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较难成立。

《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需要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是主要的法律后果,也是用人单位想极力规避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没有补签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于其他类型的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未配合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法律为避免劳动者故意拖延、不配合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1、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配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无需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实施)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配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按规定支付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实施)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相关依据:

1.《劳动法》(2018年修正)

2.《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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