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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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721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3200左右

什么是加班?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加班?加班有什么法律后果?本文来讲讲。

一、什么是加班

加班”一词目前没有直接出现在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中,规定中一般使用“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等表达,与“加点”类似。有人也把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称为“加点”、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称为“加班”,但这种区分缺乏依据、也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由于国家对劳动者实行特殊保护,又考虑到民事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这里的“工作时间”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作时间,包括约定的工作时间段与工作时长;

二是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包括法定的工作时间段与工作时长。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约定或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从事劳动的,便属于“加班”。

那么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是如何的呢?

《劳动法》规定,除了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的情况外,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同时,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休假。

这里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与“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相冲突,依据有关文件的理解,应当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为准,也就是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总结下来,国家对一般劳动者实行的法定工作时间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2、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3、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法定节假日休息。

也就是说,在没有依法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前提下,违反上述法定工作时间制度,要求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或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或不安排周休息日、或不安排法定节假日休假等情况的,均属于“加班”。

《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订)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

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加班

1、协商加班

《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依法强制加班

《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禁止加班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或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加班,不得在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且不存在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强制劳动者加班。

《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加班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由人社局进行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劳动法》(2018年修正)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订)

3.《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

4.《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5.《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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