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行外普法 | 文章字数 | 2700左右 |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离职能主张经济补偿?离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候支付?不支付有何法律后果?本文来讲讲。
注:为方便理解,本文使用了“离职”和“离职经济补偿”的表述,但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中并未出现“离职”一词,本文的“离职”意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不具有体现原因、主动性等其他含义。
一、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离职能主张经济补偿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违法情形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笔者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以存在法定情形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以存在法定情形为由且经法定程序后进行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期满,因下列原因之一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要求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存在法定情形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离职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把劳动者在本单位一年的工作年限记为“1”,把劳动者在本单位N年的工作年限记为“N”,那么劳动者离职时经济补偿就等于N个月工资。因此有人也把离职时的经济补偿直接称为“N”或“n”。
在上一点的第三种离职情形中,若用人单位以存在法定情形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因此有人也把用人单位既支付离职经济补偿又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称为“N+1”。
而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的经济赔偿,则称为“2N”。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应当什么时候支付离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四、用人单位不支付离职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相关依据:
1.《劳动法》(2018年修正)
2.《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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