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行外普法 | 文章字数 | 3200左右 |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离职能主张经济赔偿?用人单位如何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离职经济赔偿如何计算?本文来讲讲。
一、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离职能主张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在“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
这里的“赔偿金”,一般也被称为“离职经济赔偿”,与“离职经济补偿”相区别。关于“离职经济补偿”,详见《劳动者离职的经济补偿》一文。
哪些情形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基于《劳动合同法》已经较为细致的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各类情形,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①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但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或条件,或所依据的情况不属实。
②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外的方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无故辞退、通过恶意调岗、不安排工作等方式变相辞退。
二、用人单位如何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下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程序、条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然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离职经济赔偿。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依据法定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善程序,各地规定不一,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1、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笔者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情势变更等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存在下述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2、3种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以存在法定情形为由且经法定程序后进行裁员,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离职经济赔偿的计算标准
简单讲,离职经济赔偿等于双倍的离职经济补偿,若把离职经济补偿称为“N”,则称离职经济赔偿为“2N”,且离职经济赔偿与离职经济补偿的请求无法同时得到法律支持。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实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相关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实施)
欢迎交流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