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行外普法 | 文章字数 | 1500左右 |
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依法享受哪些待遇?本文来讲讲。
一、解除劳动合同方面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实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在满足一些法定情形后用人单位仍然不得与处于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笔者注:无法胜任、情势变更)、第四十一条(笔者注: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二、工作安排方面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法定工作类型,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加班和夜班,要根据医疗证明减轻怀孕女职工的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实施)
第六条第一、二款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正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从事法定工作类型、加班和夜班,要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
《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实施)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假期方面:产前检查假、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实施)
第六条第三款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医疗费用方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实施)
第八条第二款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工资方面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实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实施)
第八条第一款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实施)
2.《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3.《劳动法》(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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