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行外普法 | 文章字数 | 1700左右 |
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是什么?如何约定?如何解除?违反后有何责任?本文来讲讲。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简单理解,即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原用人单位需要因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若违反约定则要向原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如何约定“竞业限制”
1、约定形式: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或者单独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2、自愿原则:用人单位可以将竞业限制作为入职条件,但不能在入职后强迫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同时,未订立竞业限制条款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泄露单位秘密,单位仍然可以追究劳动者的泄密责任。
3、限制的条件与内容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未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如何解除“竞业限制”
1、劳动者只有以下两种方式解除“竞业限制”:
①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
②在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请求法院解除。
在没有解除“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劳动者擅自不履行相关义务,要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竞业限制”,但需要根据劳动者的请求额外支付其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后,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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