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行外普法 | 文章字数 | 1200左右 |
劳动者的“试用期”应当如何约定?有何特殊规定?本文来讲讲。
一、如何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中自愿约定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试用期”的限制条件
①“试用期”期限上限随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变化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②不能将全部劳动合同期限均约定为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③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④部分情况禁止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条第三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试用期”间的特殊规定
1、法定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可依据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相关依据:《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欢迎交流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