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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婚姻登记条例》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221人看过



文章类型法条解读文章字数2200左右

2025年《婚姻登记条例》修订版何时实施?有何修改?有何影响?本文来讲讲。

注:本文旨在减少时间成本、降低读法门槛以快速了解相关法条,不可避免会产生分析内容较浅、主观色彩较浓等特点,请读者自行斟酌学习法条原文。

一、实施情况:《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新修订将于2025年5月10日起实施。(为方便区分,以下将三版《婚姻登记条例》分别称为“原版”、“2024版”、“2025版”)

二、主要内容

2025版全文共二十八条,分为以下六章,较之原版增加八条,章节数不变,章节标题可见内容,主要规定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档案管理等婚姻登记实务处理中的相关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三、主要修改

因2024版、2025版修订时间较近,且2025版修改较多,以下直接将2025版对比于原版。

1、办理婚姻登记不再收取工本费等费用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修订)

第六条第二款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失效)《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条第二款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2、办理婚姻登记不再受到户口限制

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和离婚)、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的,不再要求出具户口簿,不再限制于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均可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十三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失效)《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婚姻登记机关不再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婚姻

按原版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婚姻,新版则与《民法典》衔接,将撤销婚姻的权力全部交给人民法院。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修订)

第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失效)《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4、补充了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与《民法典》衔接,实际并非新规。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修订)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核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男女双方亲自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终止。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主要影响

笔者认为,相较于原版,2025版《婚姻登记条例》产生的实质影响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充分衔接了《民法典》关于撤销婚姻、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减少了立法上的冲突;二是通过取消工本费收取、户口簿需求、婚姻登记机关限制等方式有效减少了登记结婚的条件,以提高结婚率、解决人口问题。

相关依据:

1.《民法典》(2021年实施)

2.《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修订)

3.(失效)《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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