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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153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1400左右

离婚后,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由谁负担抚养费等遇到问题如何解决?本文来讲讲。

一、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可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或起诉到法院解决

关于子女抚养的基本问题,详见《孩子的抚养问题》一文。尽管离婚时,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由谁负担抚养费等问题已经由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清楚(协议离婚)、或者由人民法院完成裁决调解(诉讼离婚),但离婚后仍可能出现新情况使当事人不满足于原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内容。

不管是何种情况,父母双方作为当事人,始终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例如就算是已经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子女由对方直接抚养的情况,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避免日后争议,也可以自行约定子女由己方直接抚养。

此外,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离婚后,若父母对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情况不满意,可另行向法院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对方增加给付抚养费,可以子女的名义另行向法院起诉。

当然,若离婚后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减少给付抚养费,根据抚养费的确定原则,实践中也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22.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谁来直接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增加子女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 )

第十六条第一款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相关依据: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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