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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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某某阀门经营部、衢州市某某五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刘明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5日 4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衢州市柯城XX阀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X号。

经营者:蓝XX,男,1971年11月出生,畲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城XX五金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X号。

经营者:张X,男,1994年7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任村乡X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XX阀门经营部与被告衢州市柯城XX五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衢州市柯城XX五金商行支付原告货款77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衢州市柯城XX阀门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衢州市柯城XX五金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经营需要,偶尔会到原告处采购消防阀门。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从原告处采购了三批产品,货款分别为4485元、1020元、2199元,合计7704元。被告经营者张X在该三份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该三笔货款,原告催要无果,遂起诉。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衢州市柯城XX五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XX阀门经营部货款77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衢州市柯城XX五金商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明律师,男,毕业于中国计量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现执业于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820********03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