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明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5日 4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衢州市柯城XX阀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X号。
经营者:蓝XX,男,1971年11月出生,畲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城XX五金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X号。
经营者:张X,男,1994年7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任村乡X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XX阀门经营部与被告衢州市柯城XX五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衢州市柯城XX五金商行支付原告货款77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衢州市柯城XX阀门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衢州市柯城XX五金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经营需要,偶尔会到原告处采购消防阀门。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从原告处采购了三批产品,货款分别为4485元、1020元、2199元,合计7704元。被告经营者张X在该三份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该三笔货款,原告催要无果,遂起诉。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衢州市柯城XX五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XX阀门经营部货款77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衢州市柯城XX五金商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