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明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8日 2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某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刘明,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一部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需要转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某日许,被告人某某至衢州市柯城区门口,趁无人之际,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停放于此处的小型轿车副驾驶室地上拎包内的现金26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视频光盘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刘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