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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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杨*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熙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5日 11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陈*与被告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杨**因居住需要向原告承租房屋使用,原告将位于思茅平米的房屋交付被告居住使用,经原、被告于2019年12月2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房屋租金22000元,水电费309元,电费5806元,共计2811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其行为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的房屋租金、水电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自2019年12月2日起以281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履行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问题。在本案中,原、被告结算租金时未约定支付的时间以及违约应承担责任的方式,故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因原告至庭审辩论结束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租金而被告拒付的具体时间及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本院结合实际予以支持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即2021年2月5日起算,由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房屋租金及水电费28115元及自2021年2月5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熙律师,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实战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普洱
  • 执业单位: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8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