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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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松、李*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熙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5日 7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沈**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实被告拖欠货款人民币50282元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支付欠款总额30%的违约金人民币15084.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被告至今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其所造成的损失,本院在兼顾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社会经济环境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的情况下,酌定本案被告应支付以尚欠货款人民币50282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RP年利率3.8%的四倍即年利率15.2%计算的违约金至货款清偿为止。原告主张支付欠款总额30%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笔费用双方已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中明确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双方就逾期付款已经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且在本案中原告就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得到了本院的支持,但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违约交纳不足以弥补原告的该笔损失,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0282元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5282元;
  二、由被告李**支付原告沈**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0282元清偿为止按年利率15.2%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沈**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熙律师,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实战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普洱
  • 执业单位: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8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