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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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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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同住人能分得市场买卖行为取得房屋的动迁利益嘛?

发布者:凌铮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11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法律明文规定公有住房的动迁利益归承租人和全体同住人共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并非如此。比如通过市场买卖行为取得的公有住房在动迁时所获的补偿利益应当归属全体出资人。因为通过市场买卖行为取得的公有住房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单位分配或其他福利性质取得的公房。虽然房屋的性质还是公有住房,但在分配动迁利益时更接近私房动迁的分配模式,应当从房屋的出资,贡献等角度来认定,而不应参考传统福利性质所得的公有住房动迁的分配模式。

       动迁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同一个案件当事人往往会听到各种不同的说法,不仅最后晕头转向,也无法找到正确的处理方式。我们处理动迁案件既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时事政策,但又不能过分拘泥于法条,必须要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适用,紧紧把握共有物权的原则,让法官产生对我们有利的心证,只有这样才能争取到动迁时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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