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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在审理就转移财产企图逃避还款义务,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刑

作者:徐伯杰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354次举报

案件还在审理就转移财产企图

逃避还款义务,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刑


明知自己的案件将败诉

名下财产需要用于履行债务

永嘉一男子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财产

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妄图达到逃避债务目的

然而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违法行为总有浮出水面的一天……


日前,永嘉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生意亏空欠下债务

2001年,王某、潘某等四人合伙在海南经营西瓜生意亏空,欠下外债,四人商议后决定分摊债务。

后来,王某同潘某商定,先由王某付清两人所分摊到的债务,待潘某有经济能力之后予以偿还。2001年5月,双方结算签下借条,潘某应给付王某8.5万元。随后王某多次向潘某催讨,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眼见催讨无门, 2017年3月,王某一纸诉状将潘某告上永嘉法院


两度转移企图瞒天过海


在该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审理期间,潘某自知可能败诉,担心案件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被法院追责,便在审理期间就打起小算盘。

2017年4月25日,潘某将其在永嘉县农商银行的定期存款70万元提取出来,次日将其中的68万元转账至侄子银行账户中,由侄子将该款项转账至潘某的儿子潘甲(另案处理)名下账户。在经过两次转移后,潘某自以为已经神不知鬼不觉在判决前将这笔存款转移成功了,即使败诉不履行也高枕无忧。


同年6月15日,永嘉法院判决被告潘某支付原告王某8.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01年5月17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王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永嘉法院向被执行人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潘某仍然继续隐匿财产,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将上述钱款用于履行义务。

经法院财产查询,其名下除微信账户有7367元存款外,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然而,在执行人员进一步调取被执行人潘某的银行账户明细时,一笔大额转账浮出水面。经多次劝说潘某主动履行无果后,法院将被执行人潘某涉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开展侦查。


心思用尽终落法网


2019年10月,潘某在江苏省太仓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22日,慑于法律威严,潘某家属支付王某债务本息38.27万元。


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到永嘉法院。近日,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结合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时间起算一般是从判决、裁定生效时开始,即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毁损财物等行为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并非只有在执行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才构罪。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执行而两度转移财产银行存款,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持续隐匿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对其判处刑罚予以打击。


因此,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维护法律权威,切莫耍小聪明,否则将面临刑事制裁。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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