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29日凌晨,彭某1、彭某2、彭某3在某中学工地仓库盗窃电缆线等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为10万元),后彭某1、彭某2将盗窃的电缆线以10000余元的价格卖至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处。
2018年12月31日凌晨,彭某1、彭某2、彭某3在某中学工地空地上盗窃一盘电缆线(经价格鉴定,价值为6万元),后彭某1、彭某2将盗窃的电缆线以28000余元的价格卖至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处。
2019年1月2日、1月3日、1月4日、1月5日,彭某1、彭某2、彭某3、李某在某公司盗窃一批电缆线(经价格鉴定,价值为39万元),后彭某1、彭某2将盗窃的电缆线以60000余元的价格卖至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处。
2019年1月11日凌晨,彭某1、彭某2、彭某3在某工程工地空地上盗窃一盘电缆线(经价格鉴定,价值为8万元),后彭某1、彭某2将盗窃的电缆线以20000余元的价格卖至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处。
2019年1月25日,李某等人被N市Y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9年3月1日,李某因N市Y区检察院不同意逮捕被取保候审。
2019年4月30日,N市Y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N市Y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办案进展
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及时委托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徐伯杰律师介入案件为李某进行辩护。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李某,向李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同时与办案警官沟通相关案情。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后初步判断李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且本案中李某一直陈述其并不知道案涉电缆线为卖家盗窃所得的赃物,存在无罪可能性。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多次当面和办案警官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向办案警官陈述李某不需要逮捕的原因及本案中李某存在无罪的可能性,但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疑难复杂,公安机关不便直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需要提交检察院审查逮捕,由检察院作出最终决定。
其后,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材料,多次和主办检察官沟通案情,表达李某不需要逮捕的原因及本案中李某存在无罪的可能性等相关律师意见,Y区检察院最终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某作出存疑不逮捕的决定。
2019年3月1日,李某因N市Y区检察院不同意逮捕被取保候审。
2019年4月30日,N市Y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N市Y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及时联系主办检察官,对该案进行案卷材料的复制查阅,并以口头及书面的方式向主办检察官提交辩护律师关于该案的法律意见,向主办检察官提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存在无罪的可能性等相关的法律观点,建议检察院能够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最终,N市Y区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
N市Y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李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提供犯罪嫌疑人李某明知是赃物而依然实施了相关收赃行为的补充证据。
该案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了终止侦查的决定。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故意不明显,证据不足,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此案终止侦查,并同时作出对李某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
四、律师提醒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亦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该原则也被称为罪疑惟轻原则,“是指犯罪事实上存在与否在证据上尚有合理怀疑时,则本乎刑罚解释谦抑性的作用,应为有利于被告之推定”。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时常遇到案件事实存在疑问而难以作出准确认定的情形,此时辩护律师应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要求办案机关本着刑法的谦抑性及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对案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因此,刑事案件及时委托辩护律师十分重要,如果等到犯罪嫌疑人多次口供已经做好,甚至检察院相关决定已经作出,此时再委托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无论案件事实及证据存在多少疑问,对于最终争取无罪或不起诉的难度将会大大增加,甚至可能就失去了争取有利结果的最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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