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0年6月2日,犯罪嫌疑人申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同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侦查,公安机关认定申某存在如下7次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23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申某在A超市内盗窃一个被套和床单,价值无法认定;2、2019年11月2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申某在A超市内盗窃一盒铁盒装的工夫红茶,价值72元;3、2019年11月8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申某在A超市内盗窃一盒姬存希牌面霜,价值278元;4、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申某在A超市内盗窃一捆电线,价值215元;5、2019年11月30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申某在A超市内盗窃一条男士内裤,价值无法认定;6、2020年4月1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申某在A超市内盗窃一箱蒙牛真果粒牛奶,价值33元;7、2020年4月23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申某在A超市内盗窃一瓶老干妈辣椒酱,价值10元。
2020年11月17日,N市J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申某涉嫌盗窃罪向N市J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办案进展
申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及时委托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徐伯杰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申某的辩护律师介入案件为申某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申某,向申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经会见了解,犯罪嫌疑人申某向辩护律师反应,公安机关对其所做的第一次笔录中记录的好几次盗窃行为他都没有实施过,因自己心里害怕且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告知其只要如实交代并全部承认相关事实,最多关上一周左右就可以早日放他出去,所以第一次笔录时公安机关问他是否实施了7次盗窃行为就都承认了,其实并没有偷过这么多次,只在2020年4月份偷过两次牛奶和老干妈辣椒酱,其余5次都没有偷过。但现在犯罪嫌疑人申某已经被关了20多天还没有被释放,公安机关并没有按照之前和犯罪嫌疑人申某所说的一周左右放人,因而申某觉得事情不太对劲,所以申某将案件事实及相关笔录情况如实告知辩护律师,希望辩护律师能够尽快帮助他早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后初步判断申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及时与办案警官沟通相关案情。同时,辩护律师经仔细分析案情,认为本案中申某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具备和公安机关沟通努力说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可能性。
其后,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申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多次当面和办案警官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向办案警官陈述申某不需要逮捕的原因及本案中申某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具备撤销案件的可能性,后与办案机关初步达成一致意见,N市J区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为申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但关于撤销案件,根据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最终认定申某的犯罪事实清楚,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盗窃罪刑事处罚的“次数”的标准,因此公安机关最终决定该案还是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及时联系主办检察官,对该案进行案卷材料的复制查阅,并以口头及书面的方式向主办检察官提交辩护律师关于该案的法律意见,同时多次和检察官电话及当面沟通,向主办检察官提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申某涉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认定申某多次盗窃证据不足的法律观点,建议检察院能够对犯罪嫌疑人申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
N市J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申某涉嫌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申某实施了三次及以上的多次盗窃行为,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提供犯罪嫌疑人申某涉嫌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的相关补充证据。
该案经N市J区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因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
四、律师提醒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亦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该原则也被称为罪疑惟轻原则,“是指犯罪事实上存在与否在证据上尚有合理怀疑时,则本乎刑罚解释谦抑性的作用,应为有利于被告之推定”。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时常遇到案件事实存在疑问而难以作出准确认定的情形,此时辩护律师应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要求办案机关本着刑法的谦抑性及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对案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因此,刑事案件及时委托辩护律师十分重要,如果等到犯罪嫌疑人多次口供已经做好,甚至检察院相关决定已经作出,此时再委托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无论案件事实及证据存在多少疑问,对于最终争取无罪或不起诉的难度将会大大增加,甚至可能就失去了争取有利结果的最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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