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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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骑手因第三人侵权受伤,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侵权赔偿可兼得

作者:覃旭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4日分类:重庆工伤维权合集浏览:51次举报
2026-09-04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数量激增,其职业风险与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新就业形态从业者遭受伤害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值得关注。

一、基本案情:骑手送餐被门夹伤,物业被判赔偿

外卖骑手冯某军在配送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某小区时,被正在关闭的电动门撞倒,导致颈部脊髓损伤,构成伤残。

冯某军受到的伤害被确认为职业伤害,并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与此同时,冯某军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辩称,冯某军骑行时手持手机存在过错,且电动门供应商也应承担责任。

二、法院裁判:物业承担主责,职业伤害待遇不予抵扣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对电动门的启闭及通行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在冯某军未完全通过时即关闭门禁,存在操作疏忽,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冯某军骑行时手持手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关于冯某军已获得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法院认为:职业伤害保障在性质上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框架下运行;本案属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以上两种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不同。冯某军已获得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中的赔偿项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检测费,与本案侵权损害赔偿中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不存在重复,属于基于不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可兼得的项目。(参考案例:某某公司与冯某均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案号(2024)沪02民终****号)

三、律师解析: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维权路径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能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处理。不能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法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因此,新就业态从业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时的维权路径一般有三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主张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主张侵权责任赔偿。

实务总结: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如果已参加工伤保险,则可在认定工伤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也可以依法认定工伤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且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可进行职业伤害确认并主张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如果所受伤害同时是第三人侵权所致,则可同时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总之,工伤保险与职业伤害保障同属于社保保险范畴,不可兼得;但工伤保险或职业伤害保障与侵权责任赔偿则可以兼得。

覃旭,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深耕工伤赔偿维权领域8年,累计助力500余名建筑工地农民工、企业工伤职工足额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沙坪坝区
  • 执业单位: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1810043535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15001201810043535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