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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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这样算(四)

作者:覃旭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1日分类:重庆工伤维权合集浏览:42次举报
2026-08-21

上期回顾:上期介绍了在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第二种确定本人工资的方法,即本人工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本期介绍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第三种确定本人工资的方法,即以日薪计算本人工资。

以日薪计算本人工资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此种确定本人工资的方法一般适用于有明确约定日薪的情形。比如: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260元/天,如果实际工资无法证明,可按照日薪260元/天折算本人工资。

第二,折算本人月平均工资时,每月计薪天数按照21.75天计算,而不是30天。示例:假设月工资为5655元,则日薪为5655元/月÷21.75天=260元/天;反之,假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260元/天,则本人月工资为260元/天×21.75天=5655元/月。

参考案例: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25)渝0119民初**号

基本案情:曹某某于2024年9月19日到某某公司承建的南川区文管所地块安居工程一期中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无劳动关系,曹某某已参加工伤保险。2024年11月9日,曹某某在工作时从横杆上摔落受伤。2024年12月23日,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曹某某2024年11月9日受伤属工伤。2025年4月29日,经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柒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曹某某举示的农民工工资表载明,曹某某的每日工资标准为260元,其中9月工作10天实得工资2600元,10月工作18天实得工资4800元,11月工作7天实得工资1820元。曹某某住院18天,某某公司安排人员护理了14天。

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曹某某的工资标准问题。按照曹某某的自述和曹某某举示的农民工工资表以及实得工资可以认定,曹某某在案涉工程项目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日260元,月工资标准为5655元(260元/天×21.75天)。

下期提示:下期将介绍“无证据证明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情形下,第四种确定本人工资标准的方法。

覃旭,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深耕工伤赔偿维权领域8年,累计助力500余名建筑工地农民工、企业工伤职工足额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沙坪坝区
  • 执业单位: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1810043535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15001201810043535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