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纪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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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纪勤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前后,被告人赵X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枪一支及枪支配件,后自行改装成枪支后藏匿于家中,2018年12月21日,武都区公安局民警在赵X家中查获改装后的射钉枪一把。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故认定其属于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X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意见:1、对本案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赵X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减轻处罚;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5、被告人赵X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前后,被告人赵X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枪一支及枪支配件,后自行改装成枪支后藏匿于家中,2018年12月21日,武都区公安局民警在赵X家中查获改装后的射钉枪一把。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故认定其属于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赵X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委托被告人赵X所在社区的矫正机构对其社区影响进行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李纪勤,供职于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为婚姻家庭财富传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建筑工程等领域,同时兼顾多家企事业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陇南
  • 执业单位: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1220********5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