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纪勤律师
李纪勤律师
甘肃-陇南执业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朱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纪勤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及其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朱X、桑XX(已判决)、朱XX(已判决)在东江大道庆丰XX盗取玫莉蔻口红3支、玫莉蔻40ML玫瑰BB霜3盒、玫莉蔻保湿喷雾水3瓶、玫莉蔻洁面晶3支、玫莉蔻玫瑰保湿手部护理套盒3盒、玫莉蔻精华水3瓶,价值人民币1680元;随后,三人到陇南市医院旁边尚好佳超市盗取飞鹤飞帆2段奶粉4盒,价值人民币372元。综上,被告人朱X共计盗窃2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朱X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
被告人朱X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盗窃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犯罪动机简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朱X、桑X(已判决)、朱X(已判决)在东江大道庆丰XX盗取玫莉蔻口红3支、玫莉蔻40ML玫瑰BB霜3盒、玫莉蔻保湿喷雾水3瓶、玫莉蔻洁面晶3支、玫莉蔻玫瑰保湿手部护理套盒3盒、玫莉蔻精华水3瓶,价值人民币1680元;随后,三人到陇南市医院旁边尚好佳超市盗取飞鹤飞帆2段奶粉4盒,价值人民币372元。综上,被告人朱X共计盗窃2052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物品价格情况说明、同案犯材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朱X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X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李纪勤,供职于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为婚姻家庭财富传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建筑工程等领域,同时兼顾多家企事业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陇南
  • 执业单位: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1220********5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