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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调岗遭拒后安排降薪脱岗培训,不去就按旷工,法院认为不妥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1169人看过


引言:某劳动者入职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突然以经营调整的原因,要求调岗,劳动者不同意。之后公司又单方安排劳动者参加脱岗培训,大幅降低工资标准,且要求每天参加考勤。劳动者再次表示不同意后,按原岗位要求等待工作安排。此时,公司以员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引发劳动纠纷。该案经仲裁、一审审理,均认定公司的做法构成违法辞退,应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参考案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113民初12548

 

一、基本案情:

2014610日,F某入职N公务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F某从事乘务员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北京分公司,F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等。

201811月,公司向F某发出“调岗建议书”,提出N公司因经营方式与经营策略发生重大调整等,建议F某调岗至青岛航空客舱部、客舱乘务员岗位,请F某于20181129日前反馈是否接受该调岗建议等。

F某邮件回复,不接受调岗建议。

201812月,公司向F某发出“脱岗培训通知”,要求F某从即日起前往公司进行脱岗培训,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出勤,参与地面行政岗的培训与考核,工资标准从通知发送之日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如不参加培训,视为擅自离岗,工资标准从通知发送之日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核算。

F某收到后邮件回复,认为公司的做法是单方面调岗降薪,本人不同意。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法人代表,人事主管邮寄两份书面信函,明确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恢复本人原岗位及工资标准。

之后,F某一直按原岗位的做法,等待公司的飞行任务。

公司认为,F某没有来参加地面行政岗的培训,属于规章制度规定的“旷工”。于20181227日、201913日、201918日通过公司邮件通知F某到公司参加地面脱岗培训以及后续考核。

2019114日,用公司邮件向F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因F某自20181220日起连续旷工17日,按照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的条款,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从2019116日起与F某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公司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F某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F某在2019131日收到。

F某认为,公司的做法属于单方调岗调薪,且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了劳动仲裁维权。

 

二、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一)劳动仲裁

F某的仲裁请求:

1.支付2014610日至2019116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0000元;

2.支付20181126日至2019225日工资38547元;

3.支付精神损失62620元。

 

仲裁裁决:

1N公司支付F2014610日至2019116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8730元;

2.驳回F某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认可仲裁裁决,提起一审起诉。(注:F某没有提起一审起诉)

 

(二)一审

公司的一审诉求:

1.判令无需支付F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8730元;

2.判决无需支付F20181126日至2019131日工资差额1835345元。

(注:诉讼过程中,公司撤回了第2项诉求。)

 

一审庭审情况:

公司一审观点:(部分摘要)

一、原裁决认定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

我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乘务人员数量大于岗位数量,现有岗位人员相对饱和,因此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调岗,F某不同意我公司对其进行调岗,但其并未在原岗位继续工作,而是擅自离岗,无故旷工长达十余天,我公司多次向F某打电话、发邮件,要求其返岗上班,F某也认可其收到了相关邮件,但其始终拒绝返岗,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且违反了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因此,我公司才选择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原仲裁裁决与事实不符。

……

 

员工一审答辩意见:(部分摘要)

一、N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错误,不承认违法解除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1.我于2014610日与N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从2014610日起至201969日止,共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的工作岗位为公务机乘务员,工作地点在北京。在合同存续期间,公司以邮件形式向我送达违反合同约定的调岗降薪的通知。我在收到后立即回复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本人不同意。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法人代表,人事主管邮寄两份书面信函,明确表达要求按劳动合同履行,恢复本人原岗位及工资标准。这是一份书证,也是直接证据,是公司毁约合同的证据证明。在此期间我一直按照劳动合同遵守约定,在原岗位待命,等待公司安排我飞行,从未离京。公司在收到信函后仍然不予理睬,强行毁约,逼迫我脱岗培训,将工资由平均2万多骤降至1200元,造成我有航班不能飞行,生活无出路。其核心是强迫我接受他们的毁约,变相逼迫我自动离职

2.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在此期间,N公司从未与我有任何沟通协商,仅以公司内部邮件形式告知调岗降薪的决定。我同时以邮件回复和书面信函方式明确表达不同意公司毁约行为,要求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也从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形式的同意变更合同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第八款第二十五条,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第九款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民法通则第三条平等的原则,第五条保护民事权益原则,第十条民事权利平等原则,N公司均应诚实守信,公平履行双方的合同约定。N公司强行毁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切责任。

……

 

一审判决:

一、原告N公务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F2014610日至2019116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9780元;

二、驳回原告N公务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N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违法解除。N公司主张F某未参加地面脱岗培训,亦未到公司上班,属于旷工。尽管N公司提交了脱岗培训通知、乘务员行政规定、旷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N公务机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等证据予以证明,但乘务员行政规定仅规定了乘务员休息期要求、休假时间安排、乘务员行政值班内容、例会制度等,并没有规定乘务员非执行飞行任务期间应到公司坐班N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就该规定对F某进行了培训或告知,且F某对此不予认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亦约定了F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N公司、F某就调岗事宜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综上,N公司以F某未到公司上班、未参加地面脱岗培训存在旷工为由与F某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妥之处。因此,N公司应支付F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对于计算基数,N公司、F某均认可驻外补贴不需要票据,按飞行天数核算,标准是固定的,高危补贴是F某到高危地区执行飞行任务发放的补贴。结合乘务员的工作性质,上述费用均属于F某的工资范畴,应计算在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内。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予以核算。

 

三、简要分析:

1.关于工作岗位的调整,一般需要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工作岗位需要变更的,一般以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变更为原则。

一般只有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本案公司先是以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调岗,劳动者未同意。之后,公司又要求劳动者参加“地面行政岗培训”,并将劳动者的工资大幅度降低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也未同意。

在劳动者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直接按新的岗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是不大妥当的,有可能被认定违法调岗。一方面,脱岗培训,全称是“地面行政岗培训”,隐含了要将员工从乘务员岗位调岗到地面行政岗位,涉嫌违法调岗;另一方面,培训期间工资大幅降低,涉嫌违法降薪。

 

2.关于规章制度,公司应当履行培训或告知义务,否则不能直接对劳动者适用。

本案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员工培训、告知了《奖惩管理规定》的规定。

公司在单方调岗、降薪后,又直接适用该《奖惩管理规定》,在劳动者不认可该规定的情况下,该规定不能对劳动者产生法律效力。此时,公司依据没有法律效力的《奖惩管理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单方调岗降薪后,又适用无效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的,一旦被认定构成“违法解除”,此时劳动者有权诉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

(注:“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关于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本案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下,劳动者并不需要每天都出勤打卡。

在劳动合同没有协商一致变更的情况下,公司突然单方要求员工参加地面行政岗培训,而且要每天都出勤打卡,该考勤方式明显改变了“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考勤方式,也明显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

注: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本案的劳动者去参加了地面培训岗的培训,且没有提出反对(或者提出反对了,但是没有留下任何证据),到新的岗位后的时间超过1个月的,根据相关规定,此时有可能被认定双方以事实行为同意了劳动合同的变更。

 

5.关于公司撤回的第二项诉求

仲裁裁决只支持了劳动者诉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没有支持其他诉求。在劳动者没有提起一审起诉的情况下,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般只需起诉“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而没有必要起诉“无需支付xxxxxxxx日至xxxxxxxx日的工资差额”——因为仲裁裁决本身都没有裁决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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