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劳动者诉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在能够提供考勤记录证明加班事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答辩中提出劳动者的加班没有经过审批的,该答辩意见能否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是否有法律依据?裁判机关一般怎么判?
参考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935号
一、基本案情
L某在深圳S公司工作期间,S公司实行指纹打卡考勤。
L某从入职到离职,每周六都被公司安排加班,均有指纹打卡考勤记录可以证明,但S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
L某认为,S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等做法违法,委托律师提起仲裁、诉讼维权。
二、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一)仲裁:
(略)
(一)一审
一审判决:
一、(略)
二、(略)
三、S公司向L某支付加班工资10304元。
四、(略)
五、S公司向L某支付律师费901元。
S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第三、五项,提起二审上诉。
(注:S公司认为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律师费。)
(二)二审
S公司的上诉诉求:
请求对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第五项判决予以纠正,依法判决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10304元、律师费901元共计11205元。
S公司的上诉理由:
(1)原审法院认定加班事实有误,被上诉人从未提交证明其周六加班事实存在的基础性证据,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加班费。
(2)被上诉人聘请律师的律师费,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无需承担被上诉人支付的律师费。
L某答辩意见:
(1)在劳动仲裁阶段被上诉人已向仲裁委提交了指纹打卡的考勤记录,那么同样在仲裁阶段上诉人也向仲裁委提交了被上诉人从入职时起到离职时止的完整的考勤记录,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同时提交了考勤记录,完全吻合相互印证,都证明了被上诉人从入职到离职每周六都有加班的事实,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支付过任何加班费。
(2)关于律师费,一审已根据一审结果对律师费进行了调整,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关于加班事实问题,被上诉人已经提供考勤记录为证,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反驳,仅以公司存在加班审批制度,没有被上诉人的加班审批记录即可推断没有加班的事实作为理由,此理由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正确。被上诉人确实存在加班事实,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上诉人请求无需支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在仲裁阶段的胜诉比例而确定承担比例,本院认为该认定合理适当,上诉人要求无须支付被上诉人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简要分析
1.劳动者诉求支付加班工资,在能够提供“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反驳证据,仅以公司存在“加班审批制度”、“没有劳动者的加班审批记录”等理由进行答辩的,法院会认为公司的答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从而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注:“加班需要审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诉求加班费能否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主要看劳动者能否举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否则,如果劳动者把活都干完了,用人单位突然来一句,你没有申请加班,所以不算加班,……这种说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常理。)
2.深圳地区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裁判机关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胜诉比例支持劳动者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相关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注:劳动法地域性比较强,每个城市的做法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劳动纠纷类案件中,深圳市可以支持劳动者一方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其他城市一般不予支持,具体请查询当地规定及判例。)
[注:本文案例均为源自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