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住所地,从管辖法院角度,一般有两个方面的法律意义:
1.决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起诉。
如果公司因商业纠纷被起诉,此时对方公司一般需要到我方公司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2.决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纠纷,除了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还可以去“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如,有些合同纠纷中的“被告住所地”很远,要跨省,路途上千公里,交通成本很高,怎办?
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也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情况下,若合同的义务为“交付货币”(如,对方需要向我方支付货款),且我方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如,我方为货款收款方),此时我方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我方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可以直接在当地起诉,而无需跑到被告所在地起诉。
例:买卖合同纠纷中,我方公司已交货,但对方公司拖欠货款。双方的合同未约定法院管辖、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此时我方公司作为接收“货款”的一方,有权在我方公司注册地法院起诉,依据是我方为接收货币的一方,我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