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劳动合同用工形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小时,一周总的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特点:
1.可以只订立口头协议,即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注:为了避免风险,仍建议双方签订书面的协议,或者书面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用工性质。)
2.可以兼职
(注:普通的劳动关系,一般是不允许员工兼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普通的劳动关系,是可以约定试用期的,但非全日制用工除外,法律禁止约定试用期。)
4.可以随时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普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要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