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物权法》规定,抵押财产不可随意转让
原《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注:物权法已被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废止。)
二、现《民法典》规定,抵押财产可以自由转让
现《民法典》第406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新旧法的重大差异
关于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需否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差异巨大:
物权法: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民法典:不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注: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析:
过去的抵押财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法律是禁止转让的,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消灭了该抵押权(注:此时抵押权不存在了,财产不再是抵押财产)。
现在的抵押财产:即使是在还没有注销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人也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自由转让给第三人——除非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另有约定(如,虽然民法典不再要求抵押权人的同意,但抵押人如果自愿约定仍需抵押权人的同意,该约定对抵押人有约束力)。
相比之下,民法典的新规定比物权法更为灵活,有利于简化程序,促进“抵押财产”的市场交易,同时也能兼顾对抵押权人的权利保障。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