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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学习: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变化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263人看过

相关法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

 

一、什么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指离婚纠纷中,抚育小孩、照顾老人、对另一方付出较多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

 

二、民法典出台前,该制度的不足

民法典出台前,该制度适用的是《婚姻法》第40条,而婚姻法第40条为该制度设置了一个“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前提条件,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的情况比较少。

因为,我国婚姻法默认的是“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如果夫妻双方没有专门签订书面的《婚内财产协议》(或其他名称的协议),明确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则法院一般默认双方财产是“共同所有制”,而不是“分别所有制”。

所以,在民法典出台前,为照顾小孩、老人、从事家务等付出较多的一方,往往在离婚纠纷中,由于无法满足“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前提条件,导致无法运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从而无法要求对方对自己进行经济补偿,导致了离婚纠纷中双方利益的失衡——如,有些女性结婚后,退居幕后,从事了多年的家庭主妇,失去了众多的工作机会及机遇,结果在面临丈夫出轨离婚时,却无法主张任何经济补偿,导致损失“惨重”。

 

三、民法典出台后,该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出台后,该制度使用的是《民法典》第1088条,该条删除了“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前提条件,放宽了该制度的适用条件,使对家庭牺牲较多的一方有权主张经济补偿,实现公平公正。

 

司法实践中,认定经济补偿的数额,一般参考以下因素:

1.当地经济生活水平;

2.双方的收入情况;

3.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

4.一方对家庭的贡献情况;

5.另一方的经济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补偿制度,法院不能主动适用,需要一方在离婚时主动提出,且要和离婚请求一并提出(注:不能在不诉求离婚的情况下,单独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

 

相关法条:

《婚姻法》(2001年修正版,现已废止)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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