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案例
2019年1月1日,甲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的月工资为12000元。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A公司停工,没有安排甲工作,每月给甲发放2200元。
2020年7月1日,甲以A公司“克扣工资”为由,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了劳动仲裁。
甲的仲裁诉求为:
1.支付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拖欠的工资39200元[计算方法(12000-2200)*4=39200元];
2.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12000*2=24000元);
(以上1至2项合计63200元)。
问:
1.A公司是否违法?
2.仲裁会怎么裁决?
答:
1.违法。
A公司共停工4个月,第1个月的工资违法,但第2个月后的工资不违法。
根据现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产的,第一个月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此后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应支付至公司复工、复产或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此,A公司应按以下标准发放:
(1)停工第1个月,应向甲支付12000×100%=12000元/月;
(2)停工第2个月以后,应向甲支付不低于2200×80%=1760元/月。
注意:
现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修正)是2019年8月22日生效,对此前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修正)进行了修改,两者关于停工期间的工资计算有所不同:
根据旧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修正,已失效)第二十八条,
(1)停工第1个月,应向员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
(2)停工第2个月以后,应向员工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2.仲裁委会裁决A公司部分败诉,具体如下:
(1)关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拖欠的工资39200元”,A公司只需支付9800元,具体如下:
A公司3月份拖欠的工资为12000-2200=9800元;
A公司4月后每月发放工资2200元,已高于最低工资80%的1760元,不存在拖欠。
(2)关于“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A公司只需支付18733.34元,具体如下:
甲已入职1年6个月,经济补偿金要按2年计算,即A公司需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要按甲最后12个月的月应发工资计算,即(2200+2200+2200+9800+12000+12000+12000+12000+12000+12000+12000+12000)/12= 9366.67元。
所以,甲的经济补偿金为9366.67*2=18733.34元
二、停工期间的工资,怎么发?(深圳地区)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未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二)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直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注意:
根据2019年8月21日以前的旧规定,深圳地区企业停工,停工第一个月,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
根据2019年8月22日以后的新规定,停工第一个月的工资不能再打八折了,而是要全部支付。
停工第二个月以后的工资发放,新旧规定基本一致,都是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但具体表述略有不同。
三、法律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生效日期:2019年8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修正)
生效日期:2009年10月21日
时效性:已被修订
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专业方向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曾在国有大型企业从事人事工作,现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办理劳动人事纠纷、民商事纠纷及相关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