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甲于2018年7月1日入职A公司,职位为部门主管,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A公司给甲的薪酬待遇包括3个部分:
(1)每个月底,发放月基本工资12000元;
(2)每个季度结束时,发放“季度奖”6000元;
(3)每个年度结束时,发放“年底双薪”24000元。
2019年6月30日,甲以“个人原因”从A公司处离职。
2019年7月5日,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A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6000元,计算方法(12000*12+6000*4+24000)/12*11=176000。
(注:甲认为,其在职期间共发放了4次季度奖、1次年底双薪,应该全部加起来,计算出其月平均工资为16000元,作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问:劳动仲裁委会怎么裁决?甲的二倍工资差额,应该怎么计算?
答:劳动仲裁委最终裁决,由于A公司没有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甲支付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200元,计算方法为:
(1)A公司应当支付甲入职后第2个月至第12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即11个月工资;
(2)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当月应得工资”,且计算前要剔除“季度奖”、“年底双薪”等。
所以,甲离职时的“当月应得工资”是12000元。
故,甲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2000*11=132000元。
二、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没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在确定“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广东地区的做法是以“当月应得工资”为准,但不包括以下两类劳动报酬:
第一类:超过1个月结算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
第二类: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的津贴、补贴”
三、法律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