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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的几类常见情形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5日|分类:股权纠纷 |1425人看过


一、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的几类常见情形

公司诉讼中,如果能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或被执行人),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常见的可以追加股东的情形如下:

(一)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可以直接在诉讼中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到期未出资、出资瑕疵

股东到期未出资,或出资有瑕疵的,债权人可以追加其为共同被告(或在执行程序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四)减资未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违法清算、怠于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从易到难,依次为:

(一)个人公司;

(二)违法清算、怠于清算、减资未通知;

(三)出资瑕疵(注:指以技术、设备、房产等出资的情况)

(四)到期未出资;

(五)抽逃出资;

(六)财产混同。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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