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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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403人看过

一、3个小案例

(一)Z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A公司2012年9月开始生产经营,2012年11月6日登记注册,企业性质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唯一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都是Z某。

2012年11月起,A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

2012年12月17日,Z某弃厂逃逸。

2012年12月18日,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劳动管理办在A公司门前张贴公告,责令Z某限期回公司处理欠薪事宜,但Z某限期届满仍未出现。

2013年1月1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向A公司的55名员工垫付2012年11月至12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42328元。

2013年4月30日,Z某被抓获归案,于5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5月30日被刑事逮捕,关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013年7月19日,检察院对Z某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中建议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013年7月26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A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Z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Z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注:本案例改编自(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2001号刑事判决书]

 

(二)W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W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租下了C公司和D公司的厂房,用于经营B公司。

由于B公司经营不善,W某无法支付供货商的货款及员工工资,共拖欠公司84名员工共461639元工资未支付。

2012年11月初,W某离开B公司并关闭自己的手机,拒不支付员工工资,后员工向劳动部门报案。劳动部门于2012年11月12日、13日多次电话、短信息联系W某,并通过在报纸上发布通告、在厂房粘贴通告等方式责令W某支付员工工资,但W某仍不支付。

2012年11月13日,C公司垫付了73名员工的工资共计403545元。

2013年12月15日,D公司垫付了11名员工的工资共计58094元。

2013年1月25日,某拍卖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对B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了拍卖,拍卖款为236250元。

2013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将W某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于4月3日被逮捕,关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013年5月13日、5月14日、8月8日,W某的家属共向C公司返还167300元。

2013年7月22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8日,W某的家属向D公司返还垫付的工资58094元。

2013年8月13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W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偿还大部分垫付的工资款,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W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注:本案例改编自(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218号刑事判决书]

 

(三)L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L某为E公司法定代表人,E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1年8月、9月共拖欠约52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70939.5元。

2011年10月3日,L某逃匿,不知去向。经有关部门催促,E公司仍未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

2011年10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劳动管理办公室依法将E公司的生产设备、办公用品及原材料等予以变卖,共计人民币7万元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2011年12月23日,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劳动管理办公室报案至公安机关。

2013年2月1日,L某在重庆万州被抓获归案。

2013年2月2日,L某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12日被逮捕。关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013年9月25日,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10月2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L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L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L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注:本案例改编自(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106号刑事判决书]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

(一)2011年,首次入罪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条原文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现为《刑法》(2017年修正)的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二)2013年,法律细化

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报酬罪”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

1.“数额较大”的量化标准(入罪标准)

(1)拒不支付1人工资3个月以上,金额5千-2万元以上;

(2)拒不支付10人以上工资,累计金额3万-10万元以上。

 

注:各地可以制定具体数额标准,

以广东省为例,根据2015年3月3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5〕4号)的规定,广东省的标准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

①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二万元以上;

②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

①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一万元以上;

②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2.工资种类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几乎包括所有的工资形式。

 

3.拖欠方式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4.相关程序

(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2)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欠薪事实后,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3)用人单位逾期仍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将材料移转给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

(4)公安部门进行刑事侦查

(5)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程序

(6)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注:拖欠工资引起的纠纷,实践中主要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只有情节严重且经过相关法定程序的,才适用刑事途径解决。)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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