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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怎么发?(广东地区)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314人看过


引言:产假工资怎么计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产假工资小案例

A女士是B公司员工,月工资9000元,有工资结构(注:A的基本工资5000元,岗位津贴2000元,住房补助500元,工龄工资500元,周六加班费1000元)。

但B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产假期间按基本工资发放”,要求按5000元/月发放产假工资。

A女士认为B公司的做法违法,投诉到劳动站。

 

问:

1.劳动站会怎样答复A女士?

2.B公司应该怎样发放产假工资?

3.产假工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广东地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应该全额发放。本案例中的A女士,有权要求按90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

2.其实,公司在按正常标准向A女士发放9000元/月的产假工资后,可以自A女士生育手术之日起1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给社保部门申报生育津贴。社保部门会按照9000元/月的标准向公司发放生育津贴。

 

二、相关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十三条对产假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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