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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动到关联公司,工作年限会被清零么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医疗纠纷 |925人看过


些公司为了发展壮大,设立了多个关联公司(如全资子公司),或与一些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并让员工到相关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就职。此时,被调动员工的工作年限会否被“清零”?工作年限一般涉及到哪些权益?员工应如何保护这些权益?

 

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有两种处理

1.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要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2.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可重新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工作年限涉及哪些劳动者权益?

工作年限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主要包括: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前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4)经济补偿金应当分段计算:

2008年1月1日之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年休假的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

(1)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注:劳动者有过错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注:劳动者患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无法从事原工作或重新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员工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1.不能随意提交《辞职书》(或在相关辞职申请材料上签字)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

因此,如果员工自愿递交《辞职书》(或辞职申请等类似文件),有可能被认定是“因本人原因”自愿辞职,然后再与新的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方面无权向原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也无法要求新用人单位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2.保留书面沟通记录

员工应当有证据意识,在人事部门安排到新用人单位时,应尽量使用能“留痕”的书面沟通方式,如实名制的微信、短信、EMS文件等,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注:录音需要确保完整性,录音时可以播放一些背景音乐,防止篡改或剪辑。此外,录音作为证据使用时,一般需要整理出文本,要确保录音的清晰度,尽量使用普通话)。

 

3.尽量到管理规范、遵守劳动法的企业就职

有些企业为了减少管理成本,存在刻意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实践中有些企业在向员工发放工资时,不经公司账户发放,或不经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发放,而是通过无关的第三方账户发放。由于员工无法证明该第三方与公司的关系,往往无法证明自身的正常工资标准,导致相关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技术要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四、参考案例

P某2002年1月1日到A公司入职。

2003年1月,A公司安排P某到B公司工作。

2008年11月,B公司又安排P某到C集团公司工作。

2009年1月7日,P某被安排离开C集团公司,回到B公司工作。

2009年8月25日,B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安排P某待岗,但没有发放2009年9月、10月、11月、12月的工资。

2010年1月8日,B公司电话通知P某2010年1月11日回公司报到,但没有明确具体是什么工作岗位。

但P某没有去B公司报到,而是向B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是B公司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被迫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B公司于2010年1月12日签收了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B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诉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

(1)A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者为关联企业,故P某的工作年限应从入职A公司时起算;

(2)P某是B公司安排到C公司工作,所以工作年限也要连续计算。

综上,P某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2日,B公司应向P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8.5个月工资。

 

(注:本文案例改编自人民法院出版社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一书,主编郝丽雅,编写人庄齐明)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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